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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是21世紀信息化社會貿易活動的主要表現形式,交易方式突飛猛進的變化,打破了由傳統(tǒng)稅收法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及相關問題的平衡狀態(tài),出現了許多法律的空白和盲點。如電子商務合同問題,電子證據問題,電子支付問題等已經對原有的稅收法律制度提出嚴峻的挑戰(zhàn),使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尚待解決。現行稅法多數是在傳統(tǒng)貿易環(huán)境背景下建立的,在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中有許多稅法問題有待解決。例如,現行稅法中的概念如何適用于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如何應對電子商務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國際稅收實踐中實現國內法與國際法的協(xié)調,使立法意圖得到有效的貫徹執(zhí)行等問題。我認為,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構建,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一、確定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
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問題,首先要從我國電子商務的實際,以及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的實際出發(fā),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原則,為電子商務稅收立法打下基礎。
按照稅法公平原則的要求,電子商務與傳統(tǒng)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負擔相同的稅負。因為從交易的本質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tǒng)交易是一致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為鼓勵和支持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另一方面也意味著沒有必要對電子商務立法開征新稅,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現行稅法,將電子商務納入到現行稅法的內容中來。其他方面,如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中性原則,維護國家稅收主權的原則,財政收入與優(yōu)惠原則,效率和便利原則,以及整體性和前瞻性原則等,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慮。
二、明確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
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fā)展和立法的現實情況,可以明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主要任務和工作重點,應集中在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修訂完善上。在暫不開征新稅及附加稅的前提下,通過對現行稅法一些相關概念、范疇、基本原則和條款的修改、刪除、重新界定和解釋,以及增加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相應條款,妥善處理有關電子商務引發(fā)的稅收法律問題。因此,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是:首先,在稅法中重新界定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概念,具體包括“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其次,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情和階段性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按不同時期分步考慮和實施。在稅法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根據購買者取得何種權利(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這類交易產品屬于何種課稅對象;在稅法中規(guī)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huán)節(jié)、期限和地點等。
三、進一步修改稅收實體法
根據電子商務的發(fā)展,適時調整我國稅收實體法,如流轉稅法、所得稅法及其他稅法。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要根據實體法受到電子商務影響的不同情況,具體考慮對他們的修訂、改動、補充和完善。例如,對受電子商務沖擊最大的流轉稅法,可以考慮從兩個方面進行修訂:一是適當對《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guī)進行修訂,二是適時對《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guī)進行修訂,并根據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狀況,適時增加對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相關規(guī)定。
四、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
除考慮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fā)票,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確立電子票據和電子賬冊的法律地位之外,還應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等問題。首先,應當在法律中確認稅務機關對電子交易數據的稽查權。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規(guī)定,稅務機關有權按法定程序查閱或復制納稅人的電子數據信息,并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而納稅人則有義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信息和密碼的備份,并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保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違約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其次,應在稅法中對財務軟件的備案制度作出更明確、更具體的規(guī)定。要求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yè),必須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規(guī)定企業(yè)在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
(1)應完善金融和商貿立法。制定電子貨幣法,規(guī)范電子貨幣的流通過程和國際金融結算的規(guī)程,為電子支付系統(tǒng)提供相應的法律保證。(2)應完善計算機和網絡安全的立法,防止網上銀行金融風險和金融詐騙、金融黑客等網絡犯罪的發(fā)生。(3)完善《會計法》等相關法律,針對電子商務的隱匿化、數字化等特點,會導致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的問題,可在立法中考慮從控管網上數字化發(fā)票入手,完善《會計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明確數字化發(fā)票作為記賬核算及納稅申報憑證的法律效力。
六、不同的電子商務活動應用不同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分為三種形式:(1)電子商務作為遠程銷售有形產品的方式。即互聯(lián)網作為有形產品的交易場所而存在,互聯(lián)網上實現的僅是查看商品目錄,發(fā)出訂單等,有形產品的配送仍通過傳統(tǒng)的運輸渠道完成。(2)電子商務作為遠程提供服務的方式。使用電子媒介從遙遠的地方提供服務,包括通過電話、傳真、因特網技術提供信息服務。(3)通過電子商務銷售數字產品,即將圖表、文本、或聲音轉化為數字形式,對同樣信息的數字版本加以傳送或銷售純數字產品。
前兩種方式,電子商務只是作為一種交易媒介革新的方式而存在,互聯(lián)網作為有形產品、勞務的的交易場所,仍需傳統(tǒng)物流配送系統(tǒng)的配合才能完成,適用于傳統(tǒng)的稅收制度。真正存在問題的是以電子方式傳送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目前應對這種交易方式實行免稅政策,電子商務作為二十一世紀最有潛力,充滿商機的領域,過重的稅收會抑制電子商務的開展。
七、加強國際稅收協(xié)調與合作
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過程中,只有進行充分的國際協(xié)調,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證稅收法律的有效性。國際稅收協(xié)調與合作,不僅可以消除關稅壁壘、避免跨國所得和重復征稅,而且可以促進各國互相變換有關信息,攜手解決國際稅收方面存在的共同性問題,逐步實現國際稅收原則、立法、征管、稽查等諸方面的緊密配合,以及各國在稅制總體上的協(xié)調一致。
因此,在電子商務全球化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大背景下,我國應積極研究、探索、推進電子商務稅收理論、政策、原則、立法工作,尊重國際慣例,在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的前提下,研究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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