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情節(jié)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jù)《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會計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承擔行政責任,具體包括:
?。?)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采取通報的方式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公告。通報決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送達被通報人,并通過一定的媒介在一定的范圍內(nèi)公布。
?。?)罰款??h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違法行為視情節(jié)輕重,在予以通報的同時,可以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分。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jiān)察部門給予撤職、留用察看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