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關于政府補助的確認
政府補助的會計核算方法有兩種,一種是資本法,另一種是收益法。
采用哪種方法更適當,是政府補助會計最具爭論的議題。
(一)資本法,是指將政府補助計入所有者權益。
主張采用此法的理由是:
1.政府補助是一種融資手段,應該在企業(yè)的資產負債表內處理,不應該通過利潤表處理。
由于預計不必歸還,政府補助應當直接貸記所有者權益;
2.在利潤表中確認政府補助是不恰當?shù)模驗樗皇墙洜I收益,而是政府給予的無相關代價的獎勵。
3.政府補助可視為股東投資以外的額外資本來源,因此,這些資本應保持不變,將這種企業(yè)白得的資本列入利潤表,計入應稅所得和利潤分配是不合適的。
(二)收益法,是指將政府補助記作收益。
主張采用此法的理由是:
1.政府補助不是來自股東的收入,不應該直接貸記所有者權益,而應在適當?shù)钠陂g確認為收益;
2.政府補助很少是無償?shù),企業(yè)爭取到政府補助通常要履行附加條件,因此,它們應該確認為收益,并與將來要由補助來補償?shù)南嚓P成本相配比;
3.如同所得稅和其他稅費要從收益中開支一樣,政府補助作為政府財政政策的一種延伸,在利潤表中處理是符合邏輯的。
國際會計準則,英國和香港會計準則均要求采用收益法,美國雖無專門的會計準則,但在其有關會計準則中要求采用的也是收益法。
我國現(xiàn)行制度規(guī)定的做法既不完全是資本法也不完全是收益法,而是根據(jù)補助的形式來決定是采用資本法還是采用收益法:對于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如政府行政劃撥或無償調入的長期資產,于收到時,計入資本公積;國家撥給企業(yè)的科技三項費、農業(yè)企業(yè)的小型農田水利建設撥款等,于收到時,先作為負債處理,再視是否形成長期資產進行核算:
構成或形成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采用資本法核算,將相關負債金額轉作所有者權益;未形成資產需核銷的部分,采用收益法核算,將相關負債金額與已發(fā)生的費用和損失相抵銷;結余部分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該上交的上交,該滾存使用的滾存使用等。
對于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如定額補助、費用補貼、其他財政扶持性補助,以及先征后退的稅收優(yōu)惠款等,則采用收益法核算。
本準則關于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的處理維持了我國現(xiàn)行做法,與國際會計準則不太一致,對于構成或用于形成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采用資本法核算,因為這類補助往往帶有向企業(yè)增加投資的性質;未形成資產需核銷的部分,國家允許核銷,因而本準則規(guī)定采用收益法核算;結余部分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該上交的上交,該滾存使用的滾存使用等。
對于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本準則要求采用收益法核算,與國際會計準則一致。
關于《企業(yè)會計準則——政府補助和政府援助》(征求意見稿)的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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