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變更會計政策時,應按照國家發(fā)布的相關會計處理規(guī)定進行處理;如果沒有相關的會計處理規(guī)定,參照主動變更會計政策進行處理。但實施該會計準則后,企業(yè)可能會利用會計政策變更等增加期初留存收益,在不同年度轉移利潤,減少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為了防止企業(yè)利用會計政策變更避稅,在實際工作中應按照以下原則進行稅務處理:
1.采用未來適用法變更會計政策,由于沒有對以前年度損益形成調整,即沒有調整期初留存收益,因此無需進行納稅調整。
2.采用追溯調整法變更會計政策,由于對以前年度的損益和以后年度的損益均會產(chǎn)生影響,如果調增期初留存收益的同時,導致增加資產(chǎn)價值的,應參照資產(chǎn)評估增值進行納稅調整。
例如,AB公司是設在西部的交通企業(yè),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該公司1997年1月成立,1997年~2001年均實現(xiàn)盈利。按照稅法規(guī)定,從開始生產(chǎn)經(jīng)營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稅率15%。為更好地核算存貨成本,公司決定從2002年1月1日起變更存貨的計價方法,由加權平均法改為先進先出法(由于無法計算1997年~1999年的累積影響數(shù),只對2000年和2001年進行追溯調整)。
會計政策變更對凈損益的累計影響數(shù)如下(見附表)。
2002年由于變更存貨的計價方法,由加權平均法改為先進先出法,需要對以前所采用的會計政策進行追溯調整,2000年和2001年已結轉的主營業(yè)務成本分別為1200000元和2200000元,實際應結轉的主營業(yè)務成本分別為1000000元和1500000元,因此2000年和2001年應確認的損益應分別增加200000元和700000元,合計增加期初留存收益900000元,同時2002年1月1日的庫存商品余額也應相應增加900000元,所以會計上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庫存商品 9000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900000
如果2002年度不對增加的留存收益征稅,會造成調增的900000元在2002年度或以后年度重復扣除,減少2002年和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假定2002年庫存商品期末余額為零,說明已在2000年和2001年扣除的庫存商品價值900000元,又在2002重復扣除,減少應納稅所得額900000元,進而少繳所得稅135000元(900000×15%)。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納稅人不得漏計或重復計算任何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的規(guī)定,必須對此項會計政策變更進行納稅調整。調整的方法有據(jù)實逐年調整和綜合調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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