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師事務所負責人侵吞審計費如何定性
案情:
李某系某縣審計局投資股負責人。1999年至2004年,李某利用其兼管縣審計局審計師事務工作的職務之便,采取收入不記賬的手段直接侵吞審計費用,而且數(shù)額較大。經(jīng)查,1999年按國家政策規(guī)定,要求審計師事務所脫鉤改制。
原審計師事務所雖然在2000年1月28日公告終止,然而由于原審計師事務所人員無法分流等原因,原審計師事務所沒按規(guī)定進行脫鉤改制,與縣審計局并沒有實行人員、財務、業(yè)務、名稱等方面脫鉤?h審計局也沒有對原審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chǎn)清查。
分歧意見:
對于李某的主體身份認定有較大爭議,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李某符合貪污罪的主體特征。其理由是:審計師事務所屬于審計局的二級機構(gòu),由于未能實施脫鉤而沒有改制到位,李某仍隸屬于縣審計局。
第二種意見認為:
李某不符合貪污罪的主體特征。其理由是:審計師事務所按政策要求脫鉤改制后不再屬于縣審計局的二級機構(gòu),而是社會中介組織,李某作為中介組織負責人,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李某管理的審計費不是國有財產(chǎn),是一種服務性收費。
評析: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首先,李某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叭藛T脫鉤”應指事務所與掛靠單位不再具有隸屬關(guān)系,事務所內(nèi)的從業(yè)人員不再掛靠原單位,不再進入國家行政或事業(yè)編制之內(nèi)。而李某現(xiàn)任審計局投資股負責人,屬于縣審計局在編人員。其次,原審計師事務所尚未脫鉤改制而成為社會中介組織。原審計師事務所與縣審計局沒有實行人員、財務、業(yè)務、名稱等方面脫鉤。這不符合國家政策規(guī)定的脫鉤要求,該所并未從審計局獨立出來。第三,原審計師事務所是審計局的二級機構(gòu),由于改制未到位,其資金為公共財產(chǎn)毋庸置疑。綜上所述,李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非法侵吞公共財產(chǎn),其行為應構(gòu)成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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