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國際結算中的銀行費用,經常會遇到兩種態(tài)度截然不同的人,一種人會哈哈大笑說:“做外貿生意,大買賣了,區(qū)區(qū)一點銀行費用如此摳門!”另一種人卻說:“算算國際結算的銀行費用,攤入成本,也不能小看了,利潤本來就薄嘛!”
雖然國際結算中的銀行費用在外貿總額中只占一個尾數(shù),但是如果謹慎地算算明細賬,仍有不少學問。我在浙江義烏、諸暨、永康等地的一些外貿企業(yè)出差,常聽一些會計這樣說,使用信用證結算方式過于復雜,原因一是麻煩;二是銀行費用太高;三是里面的洋文勾勾彎彎,讓人深淺莫測。不如匯付結算方式,省事、便宜。
也有的企業(yè)家告訴我,匯付風險大我知道,可是我已經做過多筆了,從沒有出過事。過去做國內貿易,滾打了那么多年,不是也一直撐到現(xiàn)在。雖有顛簸,但是都挺過來了。
此話說得有理。
自從外貿政策放開以來,信用證結算方式呈逐年下降的趨勢,取而代之的是匯付結算方式的增加。不言而喻,采用這種以商業(yè)信譽為主導的匯付結算方式,是近年來外貿結匯風險逐年遞增的原因之一。一些企業(yè)之所以不愿采用以銀行信譽為導向的信用證結算方式,其中除了不了解此種國際結算方式的知識外,銀行費用問題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
外貿的銀行費用
外貿的信用證結算或銀行托收結算方式的費用,一直以來都是貿易商頗為敏感的話題。以出口業(yè)務為例,銀行的議付費為單據(jù)總額的1.25‰,單筆最低為人民幣200元。加上銀行的其他費用,如通知費、修改費、郵電費等,一般來說,只占總額的1%左右。以單筆計算,最高也不會超過總金額的3%.但是如果仔細地分析,從實務角度出發(fā),如果單筆金額較大,敘做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較為劃算;如果單筆金額較小,相對來說,付出的成本也可能加大,因為不管金額大小,手續(xù)費、電報費等的數(shù)額是相同的,所以并不是特別經濟。
但是,以銀行信用取代商業(yè)信用的信用證結算方式,給貿易商帶來的安全收匯保障系數(shù),卻是有目共睹的。
貿易商各自承擔本身的銀行費用
一般過程是這樣的,貿易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合同中應明確規(guī)定:“本次交易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PAYMENT TO BE EFFECTED BY L/C)”;然后,在條款后打上這樣一句話:“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THE ISSUING BANK ARE FOR ACCOUNT OF BENEFICIARY”(所有開證行以外的費用由受益人負擔)。這段話的本意是,開證銀行(進口地銀行)的費用歸進口商(即,開證人)承擔;進口銀行(ISSUING BANK)以外的銀行費用(也就是出口地銀行費用)則歸出口商負擔。本段話還內含這樣一層意思,如果開出的信用證有償付行、保兌行、轉證行、付款行或者其他第三者銀行的話,其費用也都由出口商承擔,因為保兌行與償付行等銀行都屬于開證行以外的銀行。所以,如果遇到對方在合同或信用證中有此項條款,先要看一下信用證除開證行外,還有哪些銀行,以免到時會出現(xiàn)意想不到的額外銀行費用,“忘了”攤入成本,影響到本次交易的精確核算。
有的貿易商“很客氣”,或者說“財大氣粗”,或者說在締結貿易合同時漫不經心,不經意地把銀行費用條款給漏了,那么開來的信用證中,可能就沒有各方銀行費用歸誰承擔的條款。遇到這樣的情況,出口商千萬不要大意,因為對方銀行在結匯時,有可能會把進口國銀行(開證行)的費用,也全部攤在出口商身上,在貨款中給扣除了,此種情況在實務中屢見不鮮。
他們扣了出口商的貨款項,受益人到時無話可說,因為在信用證中沒有銀行費用由誰承擔的條款。應該說,此項費用是開證銀行的合理收費。所以,在制定合同格式時,不少外貿公司就將銀行費用條款列在合同后面,即各自的銀行費用由各方自行承擔,免得到時會有波折。這樣做對于進出口商雙方都有利,因為雙方會計師都能估算出銀行費用,使得成本核算更加精確。同時也免于到時因為費用的分攤,碰到意想不到的額外負擔。
償付行的費用問題
信用證中的償付行,外貿企業(yè)并不陌生,多數(shù)信用證都有一個償付行。
那么,怎么會產生一個償付行呢?一般而論,美元清算中心在紐約;日元的清算中心在東京;港幣的清算中心在香港。多數(shù)銀行將其美元存放在紐約的分支機構或代理行。于是,開證行就在信用證中規(guī)定了這樣一個條款,議付行在單證一致的條件下向其索匯時,須向其紐約的賬戶行或分支機構索償(而不必在寄單面函中向開證行索償)。
當然,償付行的服務是要付費的,各家銀行收費不等,一般在15美元至25美元之間。有的出口商認為,又多了一個償付行費用了。其實,從某種角度來看,對方雖說扣了十幾個美元的償付費,但是它的出現(xiàn)對于受益人(出口商)還是有利的。因為償付行的存在,縮短了議付行(出口地銀行)收匯的在途時間。對方雖扣除一點手續(xù)費,卻可以使出口商提早得到貨款。如果將單據(jù)寄到開證行后,對方再將款項匯過來的話,一般前后要相差十余天。而有了償付行之后,議付行一般在發(fā)電后的當天或次日就能收到貨款。此著不僅縮短了受益人的收匯時間,而且,有利于出口商資金的周轉。
費用攤算
總體上來說,議付行(出口銀行)的收費并不多,只不過議付費、電報費、郵費等幾項而已,這些賬目都有據(jù)可查?墒牵瑸槭裁从械目蛻暨會認為“銀行收費太高”了呢?這就要細察一下銀行中間環(huán)節(jié)所扣除的費用了。
一般說來,有的開證行(進口銀行)實力過小,或者進口國政治不很穩(wěn)定、或者由于開證行本身各種因素的考量、或者出口商對于開證行不了解、或不足以信任等等,就有可能要求對方銀行在信用證中再加列一個保兌行對該信用證進行保兌,以保證收匯的安全系數(shù)。由此,信用證上就又多了一個所謂保兌行。這個保兌行的費用當然是“OUTSIDE OF THE ISSUING BANK”(開證行以外的銀行)?上攵馁M用理所當然地歸出口商承擔了。又因為保兌行和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相同,即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所以,它收取的保兌費也和開證行的開證費相差無幾(各家銀行收費的費率不盡相同)。對于出口商來說,勢必要將保兌費也攤進成本之中。
為什么銀行費用會虛高?
進出口權下放后,長三角、珠三角的多數(shù)生產型出口企業(yè)都處在省城以外的地縣市或者一些鄉(xiāng)鎮(zhèn)地區(qū),而開證行往往指定自己在出口國的分支機構,或與自己關系較為密切的代理行作為通知行。眾所周知,這些分支機構或代理行多數(shù)開設在沿海的中心城市,諸如上海、深圳等地。因此,這些通知行在通知信用證時,又必須通過企業(yè)所在地的銀行再通知此信用證。由此,信用證上又多了一家所謂的“轉證行”。當然,通知行、轉證行也不是替您白做的,它們要收費,它們的費用自然也就歸到受益人(即出口商)的賬上,這樣零零總總的費用總括起來,出口商的銀行費用無形中跟著水漲船高了。
顯而易見,采用由開證行直接指定通知銀行的做法,對于出口企業(yè)較為不利。因為,一是每家銀行雁過拔毛,分擔的銀行費用也就抬升了;二是多了一家銀行,顯然增加了轉遞信用證的寶貴時間(一般來說,出口商在未收到信用證之前,多數(shù)企業(yè)是不敢貿然下單生產的);三也使出口企業(yè)在做打包貸款時多費一些周折。
因而,在實務中貿易商在簽訂合同時,最好在合同上規(guī)定,通知行就是本企業(yè)的賬戶行。這樣做可以將開證行通知信用證的線路拉直(由開證行直接通知受益人的賬戶行),既可以縮短信用證的在途時間,也可以節(jié)約銀行費用;更重要的是貿易商在收到信用證后,就可以即時向本地通知行(賬戶行)敘做打包貸款。此舉既方便、省時、安全,又可以節(jié)約費用,可謂一舉多得。
選擇賬戶行作為通知行
但是根據(jù)慣例,決定通知銀行的權利在開證行(因開證行選擇通知行時,須有多重考慮,諸如對方是否自己的代理行,如果對方不是開證行的代理銀行,就給核對印押等問題帶來了困難);另一種情況是如果出口商所在地或附近有開證行的分支構,它們往往會委托自己的分支機構作為通知行,即國人所說的“肥水不流外人田”。對于這些銀行來說,增加一個通知信用證的企業(yè)就等于為對方介紹了一個新的潛在客戶。況且,通知費照收不誤,何樂而不為呢。因此,外貿企業(yè)在選擇選擇賬戶行的時候,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就是該行在敘做國際結算時,是否具有廣泛的代理行網絡或者分支機構。
雖然上述工作只是外貿業(yè)務中一個極不起眼的細節(jié),但是如果貿易商是準備長期從事進出口業(yè)務的商人,日積月累,在銀行費用上也可以節(jié)約不少成本,而且更有利于外貿業(yè)務渠道的拓展。
。ㄗ髡吖┞氂谥袊y行浙江省分行,為浙江大學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