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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過的物品”與“舊貨”有何區(qū)別

2011-1-16 15:17 互聯(lián)網(wǎng) 【 】【打印】【我要糾錯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guī)定,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yōu)惠政策繼續(xù)執(zhí)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zhí)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的處理方式

  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上述規(guī)定中所稱的“納稅人銷售舊貨”,是指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而企事業(yè)單位“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例如辦公用品等,則不適用舊貨的政策,應按照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一項等規(guī)定執(zhí)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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