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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印刷企業(yè)在執(zhí)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12條時,是否按貨物銷售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
【解答】
這個問題需要明確兩點:
(1)按“財稅[2005]165號”文第12條的規(guī)定,印刷企業(yè)接受出版單位委托,自行購買紙張,印刷有統(tǒng)一刊號(CN)以及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圖書、報紙和雜志,按貨物銷售征收增值稅。我們理解,這一規(guī)定強調的是此類接受委托印刷報刊,不同于增值稅相關稅法中規(guī)定的接受委托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能僅對所收取的加工費計征增值稅,而應該對收取的包括所購買紙張價值、加工費等在內的全部價款計征增值稅。
(2)對印刷企業(yè)而言,所印刷的報刊雜志等,按稅法規(guī)定,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如果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則適用6%的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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