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公司+農戶模式”從事畜禽飼養(yǎng),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稅
【問題】
我們采用“公司+農戶模式”從事畜禽飼養(yǎng),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稅?
【答案】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模式”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yǎng),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yǎng)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屬于公司),農戶飼養(yǎng)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yè)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免征增值稅。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農業(yè)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文件中規(guī)定的農業(yè)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