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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煤炭向購買方收取運雜費是否計入資源稅計稅銷售額中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20/03/22 22:11:52 字體:

  【問題】

  銷售煤炭向購買方收取運雜費是否計入資源稅計稅銷售額中?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3號)第三條規(guī)定,資源稅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計稅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乘以適用稅率計算。計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銷項稅額。第七條規(guī)定,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運雜費用,納稅人在計算應稅產品計稅銷售額時,可予以扣減:(一)包含在應稅產品銷售收入中;(二)屬于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環(huán)節(jié)發(fā)生的運雜費用,具體是指運送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雜費用;(三)取得相關運雜費用發(fā)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四)將運雜費用與計稅銷售額分別進行核算。

根據上述規(guī)定,銷售煤炭過程中承擔的運雜費如果同時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3號第七條的四個條件,在繳納資源稅時可以從計稅銷售額中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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