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增值稅時,是否需要代扣代繳教育費附加
【問題】
境內企業(yè)9月份支付境外企業(yè)服務費代扣代繳增值稅時,是否需要代扣代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第一條規(guī)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以下簡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稅收政策規(guī)定計算的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后的金額。
第二條規(guī)定,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計征依據與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規(guī)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上述規(guī)定,境內企業(yè)9月份支付境外企業(yè)服務費代扣代繳增值稅時,不需要代扣代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