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方能否適用老項目簡易計稅政策
總承包方認定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老項目,但分包于2016年5月1日之后簽訂合同及開工,分包方能否適用老項目簡易計稅政策?
總局并未明確規(guī)定,從各地稅務口徑來看,基本認同分包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具體參考地方口徑如下:“湖北省稅務局:問34.一個項目甲方和乙方簽訂了合同,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開工日期在 4 月30 日前, 5 月 1 日后乙方又不丙方簽訂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夠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答:財稅( 2016) 36 號文規(guī)定,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務業(yè)務實質來看,是在為甲方的建筑老項目提供建筑服務,所以按照政策規(guī)定,丙方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