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需要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嗎
企業(yè)為一般納稅人,出租營改增前的房屋適用簡易計稅,房屋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企業(yè)需要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第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上述規(guī)定,企業(yè)不需要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