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設備投資成立公司是否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中《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個人以設備投資成立公司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中《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個人以設備投資成立公司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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