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性服務業(yè)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應注意哪些?
國慶節(jié)前夕,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lián)合發(fā)文出臺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該公告于節(jié)前給企業(yè)又送來減稅紅包——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那么,對于這項新的稅收優(yōu)惠,企業(yè)在享受加計抵減優(yōu)惠時企業(yè)及財稅人員應注意哪些呢?下面我們一起看一看。
一、生活性服務業(yè)進項稅額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時間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二、哪些企業(yè)可以享受進項稅額按15%加計抵減
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生活服務銷售額比例的計算應注意:
1.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企業(yè)
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生活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經(jīng)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jīng)營期的銷售額計算,實際經(jīng)營期生活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企業(yè)
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生活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全部為零的,以其取得銷售額起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
3.企業(y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
4.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后,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jù)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即上年度生活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是否超過50%。
三、生活服務怎么界定
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注意:生活服務不是依照《國民經(jīng)濟行業(yè)分類》的標準劃分。
四、享受15%加計抵減政策是否須提交提交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第一條規(guī)定,符合條件企業(yè)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五、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才能享受15%的加計抵減
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按照15%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六、進項稅額15%加計抵減部分不得抵減簡易計稅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附件《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
第二條第(三十三)項規(guī)定,第19欄“應納稅額”:反映納稅人本期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并應繳納的增值稅額。
1.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按以下公式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實際抵減額”;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是指,按照規(guī)定計提加計抵減額,并可從本期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減的納稅人。“實際抵減額”是指按照規(guī)定可從本期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分別對應《附列資料(四)》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第7行“即征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的“本期實際抵減額”列。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可知,計提加計抵減額,可從本期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減。因此,加計抵減額不可以抵減當期簡易計稅的應納增值稅稅額。
七、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企業(yè)加計抵減分段計算
符合條件的生活性服務業(yè)企業(yè),2019年4月-9月,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按10%加計抵減;2019年10月及以后月份按15%加計抵減。
因此,已經(jīng)計提加計抵減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在2019年10及以后月份做進項稅額轉出的,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時一定注意是按10%計提的加計抵減還是按15%計提的加計抵減。
八、當期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計提的加計抵減額當期不能抵減增值稅,須結轉下期抵減應納增值稅。
九、加計抵減額計提時不做會計核算,待實際抵減增值稅時進行會計核算。
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1.月末計提應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 實際抵減增值稅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其他收益
銀行存款
|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wǎng)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