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是否應作銷售處理?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問:展會期間,公司在展廳上展示公司所經(jīng)銷的工藝品,并且隔日對展品進行更新,有些撤換下來的展品(例如掛件)作為紀念品現(xiàn)場贈送給前來洽談的客戶。這些展品是否應作銷售處理?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的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如果你公司僅僅將樣品用于陳列展示,則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如果你公司撤換下來的展品如用于無償贈送給與會客戶,則應按上述規(guī)定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