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法:視同銷售的誤區(qū)
增值稅法第五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應稅交易,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二)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轉讓貨物;
(三)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金融商品。
增值稅法視同應稅交易刪除了“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視同應稅交易”的規(guī)定,因此,有人認為,增值稅法實施后,納稅人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或者分配給股東,不再視同應稅交易征收增值稅了。如果你這樣以為,那就錯了,這是一個誤區(qū)!
增值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貨物、不動產的所有權,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增值稅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fā)生應稅交易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價款,包括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對應的全部價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銷項稅額和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有償轉讓。有償的概念包括取得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就投資入股來說,貨物所有權轉移,納稅人同時取得股權就是取得了經濟利益。因此,“有償”的概念已經涵蓋了貨物投資入股征稅的問題,取得股權就是取得了經濟利益。同理,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貨物所有權發(fā)生了轉移,同時納稅人不再承擔股息紅利的支付義務(即經濟利益:支付義務消亡)。
因此,增值稅法實施后,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應按發(fā)生了應稅交易征收增值稅。同樣,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也是要征收增值稅的。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chuàng)內容,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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