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項目全流程業(yè)務重點解析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英文簡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務供給機制的重大創(chuàng)新,即政府采取競爭性方式擇優(yōu)選擇具有投資、運營管理能力的社會資本,雙方按照平等協(xié)商原則訂立合同,明確責權利關系,由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政府依據(jù)公共服務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資本支付相應對價,保證社會資本獲得合理收益。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利于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實現(xiàn)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有利于打破行業(yè)準入限制,激發(fā)經(jīng)濟活力和創(chuàng)造力;有利于完善財政投入和管理方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一、PPP項目發(fā)起
(一)政府發(fā)起。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應負責向交通、住建、環(huán)保、能源、教育、醫(yī)療、體育健身和文化設施等行業(yè)主管部門征集潛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行業(yè)主管部門可從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及行業(yè)專項規(guī)劃中的新建、改建項目或存量公共資產(chǎn)中遴選潛在項目。
(二)社會資本發(fā)起。社會資本應以項目建議書的方式向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推薦潛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
二、PPP項目運行機制與風險分配
在明晰產(chǎn)權的基礎上,通過公開招投標,可以承包、聯(lián)營、合資、合作等方式,實現(xiàn)PPP項目運行機制市場化。
按照風險分配優(yōu)化、風險收益對等和風險可控等原則,綜合考慮政府風險管理能力、項目回報機制和市場風險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會資本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原則上,項目設計、建造、財務和運營維護等商業(yè)風險由社會資本承擔,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風險由政府承擔,不可抗力等風險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理共擔。
三、PPP項目運作方式
PPP項目運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運營、管理合同、建設-運營-移交、建設-擁有-運營、轉讓-運營-移交和改建-運營-移交等。
具體運作方式的選擇主要由收費定價機制、項目投資收益水平、風險分配基本框架、融資需求、改擴建需求和期滿處置等因素決定。
(一)委托運營(Operations & Maintenance,O&M)
委托運營(Operations & Maintenance,O&M),是指政府將存量公共資產(chǎn)的運營維護職責委托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不負責用戶服務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運作方式。政府保留資產(chǎn)所有權,只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支付委托運營費。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8年。
(二)管理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MC)
管理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MC),是指政府將存量公共資產(chǎn)的運營、維護及用戶服務職責授權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的項目運作方式。政府保留資產(chǎn)所有權,只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支付管理費。管理合同通常作為轉讓-運營-移交的過渡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三)建設-運營-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
建設-運營-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是指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承擔新建項目設計、融資、建造、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職責,合同期滿后項目資產(chǎn)及相關權利等移交給政府的項目運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為20-30年。
(四)建設-擁有-運營(Build-Own-Operate,BOO)
建設-擁有-運營(Build-Own-Operate,BOO),由BOT方式演變而來,二者區(qū)別主要是BOO方式下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擁有項目所有權,但必須在合同中注明保證公益性的約束條款,一般不涉及項目期滿移交。
(五)轉讓-運營-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
轉讓-運營-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是指政府將存量資產(chǎn)所有權有償轉讓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并由其負責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合同期滿后資產(chǎn)及其所有權等移交給政府的項目運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為20-30年。
(六)改建-運營-移交(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
改建-運營-移交(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是指政府在TOT模式的基礎上,增加改擴建內容的項目運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為20-30年。
四、PPP項目移交
項目移交時,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代表政府收回項目合同約定的項目資產(chǎn)。項目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移交形式、補償方式、移交內容和移交標準。移交形式包括期滿終止移交和提前終止移交;補償方式包括無償移交和有償移交;移交內容包括項目資產(chǎn)、人員、文檔和知識產(chǎn)權等;移交標準包括設備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指標。采用有償移交的,項目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補償方案;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項目實施機構應按照“恢復相同經(jīng)濟地位”原則擬定補償方案,報政府審核同意后實施。
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操作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