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系上市公司,2016年1月1日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為100萬元;遞延所得稅負債為125萬元,這些暫時性差異均不是因為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產(chǎn)生的,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按照稅法的相關規(guī)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變更為15%。甲公司預計會持續(xù)盈利,各年能夠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2016年利潤總額為1000萬元,該公司2016年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包括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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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7/11 08:43
舟舟老師
2020 07/11 08:50
(1)應納稅所得額=1000-100+60-40+210+50+200+20-100+200=1500
應納所得稅=1500*0.25=375
舟舟老師
2020 07/11 08:54
(2)本期發(fā)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40-200=-160
本期發(fā)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50+210+50+200-100=410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期末余額=125/0.25-160=340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期末余額=100/0.25+410=810
舟舟老師
2020 07/11 08:58
(3)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余額=340*0.15=51
本期發(fā)生額=51-125=-74
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期末余額=810*0.15=121.5
本期發(fā)生額=121.5-100=21.5
舟舟老師
2020 07/11 09:07
(4)所得稅費用=375-74-(21.5-7.5)=287
(5)
借:所得稅費用287
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21.5
遞延所得稅負債74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75
其他綜合收益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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