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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yè)500萬以下設備一次性扣除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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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公司2018年1月1日購入500萬的設備(不含稅),款項暫時未付,按10年進行折舊,無預計凈殘值:
(1)2018年度:根據稅法規(guī)定,可以稅前抵扣500萬元,會計折舊是45.83萬元。那2018年度會計就需要將差額所影響的稅額,計入遞延所得稅負債,會計分錄是:
1. 首先是購入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 500萬
貸:應付賬款-某公司 500萬
2. 2018年2月-12月(共11個月) 計提折舊(為便于理解直接列合計數):
借:管理費用-折舊費 45.83萬
貸:累計折舊 45.83萬
3. 差異=(45.83-500)*25%=-113.54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113.54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13.54
(2)2019年度:由于2018年度500萬元已經一次稅前扣除,那2019年會計上所進行的計提折舊就需要納稅調整增加,會計處理是: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12.50萬
貸:所得稅費用12.50萬
(3)2020-2028年度依次類推。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四個點:
第一,注意取得設備或器具的時間,一定要在2018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
第二,這個政策不是優(yōu)惠政策,不減稅、不免稅,允許企業(yè)一次性扣除,當年進行的納稅調減,而接下來的幾年,都是納稅調增了。所以,如果企業(yè)預計未來會發(fā)生更多的利潤,就不建議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進行稅前扣除;
第三,有朋友問我是不是強制的必須一次扣除,在這里我強調一下并不是強制的,你可以選擇按照會計折舊金額進行稅前扣除,也可以選擇一次扣除;
第四,是文件上的規(guī)定: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也就是說房租、建筑物不屬于500萬元一次稅前扣除范圍之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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疊加享受加速折舊和加計扣除政策
明確加速折舊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原則為會計、稅收折舊孰小。該計算方法較為復雜,不易準確掌握。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將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方法調整為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97號公告解讀中曾舉例說明計算方法:甲汽車制造企業(yè)2015年12月購入并投入使用一專門用于研發(fā)活動的設備,單位價值1200萬元,會計處理按8年折舊,稅法上規(guī)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不考慮殘值。甲企業(yè)對該項設備選擇縮短折舊年限的加速折舊方式,折舊年限縮短為6年(10×60%=6)。2016年企業(yè)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150萬元(1200/8=15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yōu)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申報研發(fā)費用加計扣除時,就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150萬元可以進行加計扣除75萬元(150×50%=75)。若該設備8年內用途未發(fā)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guī)定,則企業(yè)8年內每年均可對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15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75萬元。如企業(yè)會計處理按4年進行折舊,其他情形不變。則2016年企業(yè)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300萬元(1200/4=30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yōu)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申報享受研發(fā)費用加計扣除時,對其在實際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但未超過稅法規(guī)定的稅前扣除金額200萬元可以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200×50%=100)。若該設備6年內用途未發(fā)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guī)定,則企業(yè)6年內每年均可對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
結合上述例子,按40號公告口徑申報研發(fā)費用加計扣除時,若該設備6年內用途未發(fā)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guī)定,則企業(yè)在6年內每年直接就其稅前扣除“儀器、設備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200×50%=100),不需比較會計、稅收折舊孰小,也不需要根據會計折舊年限的變化而調整享受加計扣除的金額,計算方法大為簡化。
2022 01/12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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