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追索是六個月,再追索的話是三個月,但是如果再追索的對象是出票人,還有另外一個是什么人?就是他就會是從什么日期開始算兩年之內,就是根據那個出票人的那個日期來算,這個是承兌人還是什么人?
溫馨提示:如果以上題目與您遇到的情況不符,可直接提問,隨時問隨時答
速問速答追索權的時效問題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內容。筆者將其分為兩項,一是追索權本身的時效,二是行使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時效。前者指的是《票據法》第65條的內容,持票人應按規(guī)定期限提供合法證明進行追索,否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上述“規(guī)定期限”按照理解應是指《票據法》第17條規(guī)定的行使權利期限,分為三種:
針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是2年;
一般前手的是6個月;
如果是票據債務人付款后獲得票據權利而再行追索的,則為3個月
2022 07/03 23:07
Zyy老師
2022 07/03 23:09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對支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 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閱讀 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