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的事由書面通知其直接前手,還可以同時通知其他被追索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3日)發(fā)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6個月,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算。 問題:為什么喪失了對承兌人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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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銀行承兌匯票為例,如果需要提示承兌的,需要您在限期內進行承兌,否則過了期限,您就無法再對承兌人進行提示承兌,相關追索權也就喪失;這是嚴格的法律規(guī)定,其實沒必要糾結該要求,記憶即可
2024 04/18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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