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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審計師《審計理論與實務》知識點:函證應收賬款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3/25 09:51:29 字體:

2015年中級審計師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中級審計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整理了中級審計師考試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函證應收賬款

(1)函證目的

函證是對客戶是否存在,以致資產是否存在的最好證實。

(2)函證的范圍和對象

金額較大,拖欠時間較長的應收賬款要作為必須函證的項目。

如果內部控制有缺陷,以前函證發(fā)現重大差異或采用否定式函證,則增大函證范圍和數量。

(3)函證方式

①肯定式或稱積極式函證

向債務單位發(fā)函后,請債務單位必須向審計人員回函,答復詢證函上所列示的金額是否正確。

②否定式或稱消極式函證

向債務單位發(fā)函后,請債務單位僅在結欠金額有錯誤的情況下回函審計人員。

在審計工作中,兩種方式可以結合使用。

(4)未收到回函的處理

在采用肯定式函證方法時,如未能收到對方的回函,則應繼續(xù)發(fā)函或派專人前往調查,如果債務單位的復函與賬列欠款額有重大差異的,也應作進一步調查。

當審計人員收到所有調查回函后,應編制應收賬款調查匯總表。將表中數字與應收賬款明細賬、總賬核對,以查明應收賬款余額的真實性和正確性。

(5)不宜函證——采取替代程序

對于有些債務單位,由于其單位性質、地點或其他原因不宜發(fā)函詢證的,也可以采取其他驗證方式。如審查合同、訂貨單、貨運單據、銷貨發(fā)票以及其他單據,以證實應收賬款確因實際銷貨而發(fā)生。

(6)函證過程的控制

向債務單位的函證過程均由審計人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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