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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上市公司收購中有關當事人的義務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蘭克西 2020/08/25 23:30:57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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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知識點

經濟法知識點:上市公司收購中有關當事人的義務

(1)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被收購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2)被收購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應當公平對待收購本公司的所有收購人。

(3)收購人的義務。

一是報告義務。收購期限屆滿后15日內,收購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關于收購情況的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

二是禁售義務。收購人在要約收購期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三是鎖定義務。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但是,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豁免申請的有關規(guī)定。

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的2%的股份,該增持不超過2%的股份鎖定期為增持行為完成之日起6個月。

此外,收購人還應當履行守約義務,平等對待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的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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