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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違約責任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2/04 13:20:1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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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chǔ),網(wǎng)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wǎng)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違約責任

  一、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一)繼續(xù)履行

  1.金錢債務(wù):必須繼續(xù)履行。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對方可要求其支付價款。

  2.非金錢債務(wù):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如齊白石畫弄壞了、房子已經(jīng)過戶給他人);

 ?。?)債務(wù)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債權(quán)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要求履行。

 ?。ǘ┎扇⊙a救措施

  受損害方可以根據(jù)受損害的性質(zhì)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適當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措施,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過提存履行債務(wù)、行使擔保債權(quán)等補救措施。

 ?。ㄈ┵r償損失

  1.可預見利益規(guī)則:損失賠償額應(yīng)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yīng)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減損規(guī)則: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yīng)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ㄋ模┲Ц哆`約金

  1.調(diào)整: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適當減少。

  2.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yīng)當履行債務(wù)。

  3.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ㄎ澹┙o付或者雙倍返還定金——(定金+違約金)≦損失

  1.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shù)臄?shù)額總和不應(yīng)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二、違約責任的免除

  1.法定事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免責條款

  3.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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