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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濟法》:非轉讓背書(08.12)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8/12 14:22:26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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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匯票——非轉讓背書

  1.委托收款背書

 ?。?)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委托收款背書與其他背書一樣,持票人依據法律規(guī)定的記載事項作成背書并交付,才能生效。

  2.質押背書

 ?。?)質押背書成立后,背書人仍然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但是,被背書人取得質權人地位后,在背書人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并從票據金額中按擔保債權的數額優(yōu)先得到償還;如果背書人履行了所擔保的債務,被背書人則必須將票據返還背書人。

 ?。?)質押背書與其他背書一樣,必須依照法定形式作成背書并交付。

 ?。?)以票據質押,應當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但如果在票據上記載質押文句表明了質押意思的(如“為擔保”、“為設質”等),也應視為其有效。

  (4)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以上內容是正保會計網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時間努力吧!祝您夢想成真!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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