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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行為的特征:
(1)法律行為是以達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2)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2. 法律行為的分類:
(1)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3)要式法律行為和非要式法律行為。
(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3.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能夠作為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事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將來發(fā)生的事實;二是不確定的事實;三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四是合法的事實;五是不與行為的內容相矛盾。
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期限是必然要到來的事實,這是期限與條件的根本區(qū)別。
4. 無效法律行為的種類: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
(2)當事人通謀虛假表示實施的。
(3)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4)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或違背公序良俗的。
5. 可撤銷法律行為的種類: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2)受欺詐的。
(3)受脅迫的。
(4)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的。
6. 協(xié)議管轄: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或者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發(fā)生之前或發(fā)生之后,以協(xié)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7.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①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
②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③權利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④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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