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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每日一練:責任(2021.12.31)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孫孫 2021/12/31 09:08:22 字體:

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需要不斷的練習,只有在練習的過程中才能進步,正保會計網校特地為你準備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練習題,每天用心練一練吧!滴水可穿石,再大的難題也都會被你攻克。加油吧!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小伙伴們!

單選題

2018年2月1日領創(chuàng)電腦生產商與精英中學簽訂了一份買賣電腦的合同,貨款為15萬元,付款最后期限為2018年10月1日。由丙銷售商提供保證,保證方式沒有約定。由于領創(chuàng)電腦生產商生意火熱,交貨后一直沒來得及向精英中學索要貨款。直到2022年1月10日,領創(chuàng)電腦生產商才向丙銷售商主張付款。如果丙對上述事項知情,下列有關丙銷售商的責任承擔問題,正確的是(?。?/p>

A、由于沒有超過訴訟時效,丙銷售商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B、雖然訴訟時效已過,但是丙銷售商可以自愿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C、不管訴訟時效是否已過,丙銷售商都不能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D、雖然訴訟時效已過,丙銷售商承擔保證責任后,還可以要求債權人返還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B
【解析】
本題中適用的訴訟時效是3年,所以訴訟時效期間是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1日,而2022年1月10日,領創(chuàng)電腦生產商才向丙銷售商主張付款,此時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選項A錯誤。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此期間領創(chuàng)電腦未要求丙銷售商承擔保證責任,丙銷售商的保證責任消滅,此時丙銷售商是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選項C錯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仍然提供保證或者承擔保證責任,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請求返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選項D錯誤;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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