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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易錯題:破產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春分 2023/11/09 17:48:46 字體:

上周的測試題目主要針對第十三章的相關內容進行的測試,有的題目考生的平均正確率不是很高??忌趶土晻r,要注重知識點的準確把握。下面就上周(2023年10月30日到2023年11月05日)題目中大家正確率較低的題目進行點評。

錯題點評:2023年11月02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會對破產企業(yè)及有關人員的活動和行為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關于破產申請受理后的法律后果,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p>

A、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B、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C、破產管理人可以要求無權占有債務人財產的人返還財產

D、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中止

E、有關債務人財產的行政訴訟程序應當中止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BC
【解析】

本題考核破產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行政程序的效力不受破產程序的影響。

點評:破產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本題考核破產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沒有案例,純文字性表述,難度不大。

一起回憶下該知識點。

處理◆禁止個別清償
◆對債務人財產的交付: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償或交付
未畢合同◆由“管理人”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
①解除的情形:
A.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
B.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
C.對方當事人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
②申報:解除:實際損失申報普通債權,不包括違約金; 繼續(xù)履行:申報共益?zhèn)鶆?/td>
解除中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
◆訴訟凍結: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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