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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稅務代理實務》知識點:無形資產來源(5.7)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5/07 16:52:24 字體:

注冊稅務師《稅務代理實務》知識點:無形資產來源(5.7)

2015年CTA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各位學友在網校論壇分享的注冊稅務師《稅務代理實務》考試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無形資產來源

  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應按照取得無形資產的不同來源分別計量,確定入賬價值

  1.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fā)生的其他支出。

  如果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借款費用會計準則規(guī)定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2.自行開發(fā)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自某無形項目滿足無形資產確認條件以及在其開發(fā)階段支出滿足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fā)生的支出總額,但是對于以前期間已經費用化的支出不再調整。

  3.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4.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加以確定。

  5.債務重組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債務重組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加以確定。

  6.接受政府補助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政府補助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加以確定。

  7.企業(yè)合并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yè)合并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加以確定。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正保會計網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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