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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會費管理辦法(試行)

來源: 江西省注冊稅務師協會 編輯:春分 2021/01/28 11:35:00 字體:

江西省注冊稅務師協會關于印發(fā)《江西省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會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稅務師事務所、個人會員:

《江西省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會費管理辦法(試行)》經江西省注冊稅務師協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

江西省注冊稅務師協會

2021年1月22 日

江西省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會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保證江西省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履行職能的經費來源,規(guī)范協會會費收取使用行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江西省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參照《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會費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遵守《江西省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入會的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均應依照本辦法交納會費。

第三條 會費交納標準,按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分別確定。

單位會員會費按年交納,以會員單位上年度業(yè)務收入總額為基數進行交納:

業(yè)務收入在 1000 萬元(含)以下,定額單位會員會費 6 萬元;

業(yè)務收入在 1000-3000 萬元(含),定額單位會員會費18 萬元;

業(yè)務收入在 3000 萬元以上,定額單位會員會費 30 萬元;

個人會員會費按年交納,在稅務師事務所工作的會員按每年 700 元交納,不在稅務師事務所工作的會員按每年 50 元交納。

本辦法所稱年度業(yè)務收入,指單位會員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從事納稅申報代理、一般稅務咨詢、專業(yè)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其他稅務事項代理和其他涉稅服務等各項業(yè)務取得的收入總和。

為減輕會員負擔,根據行業(yè)發(fā)展情況對會員會費進行減免,具體減免辦法根據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中稅協”)相關文件執(zhí)行,或本會授權常務理事會根據行業(yè)實際制定具體減免辦法。

第四條 單位會員的會費按年收取,在年終或行業(yè)自律檢查時一次性交納。

個人會員的會費年終一次性交納或在行業(yè)自律檢查時交納,交納方式可選擇自行直接交納或由所在會員單位統一交納。

個人會員年度內轉會的,6月30日前辦理轉入完成手續(xù)的,個人會費交給轉入地注冊稅務師協會;6月30日后辦理轉入完成手續(xù)的,個人會費交給轉出地注冊稅務師協會。

第五條 會員退會應結清會費。

第六條 本會負責江西省會員會費的收取及上交工作。

第七條 本會當年收取的會費,按規(guī)定上交中稅協,其余部分留本會使用。

會費用于《江西省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而開展工作所需的各項開支,包括召開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有關專項工作會、黨建活動、理論研究、行業(yè)宣傳、信息網絡、業(yè)務交流、教育培訓、外事交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及辦事機構等方面所需正常經費開支。

第八條 本會加強對會費收支使用的管理監(jiān)督,建立會費收支賬簿,配備專職或兼職財會人員。會費的使用情況應定期向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會員的監(jiān)督。

第九條 按規(guī)定交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對不按照本辦法交納會費的會員,按照《江西省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 及行業(yè)自律相關規(guī)定處理,處理結果報送同級稅務機關。

第十條 本會應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年度會費收支報告進行審計,并報江西省民政廳參加年度檢查。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本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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