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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適當延長《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chǎn)品目錄(2018年修訂)》適用時間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各地監(jiān)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支持相關企業(yè)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響,適當延長《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chǎn)品目錄(2018年修訂)》的適用時間,對《財政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能源局關于調(diào)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19〕38號)中的通知事項第二項修訂如下:
一、將“對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準的上述項目和企業(yè)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進口設備”中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修改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
二、將“自2020年7月1日起對上述項目和企業(yè)進口《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chǎn)品目錄(2019年修訂)》中所列設備”中的“自2020年7月1日起”修改為“自2021年1月1日起”。
財政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能源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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