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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問題】
材料暫估入賬是否要暫估增值稅進項稅?
【答案】
參考《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的相關規(guī)定。
二、賬務處理
(一)取得資產(chǎn)或接受勞務等業(yè)務的賬務處理。
4.貨物等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xié)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賬。下月初,用紅字沖銷原暫估入賬金額,待取得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jīng)認證后,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chǎn)的金額,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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