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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到底能不能扣?快轉給所有打工人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 編輯:那個人 2023/09/26 17:53:51  字體:

將工資拆分成績效工資和崗位工資,是很多公司管理員工的一種常見方式。其中,績效工資跟KPI強掛鉤,如果當月沒有達到公司績效標準,那么公司就會扣績效工資。那扣績效工資違反勞動法嗎?

01
扣績效工資有沒有法律依據?

實踐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行使經濟管理權,一般采取兩種方式,一種為處以罰款,一種為扣減工資。

1. 用人單位罰款權的法律依據

1982年,國務院頒布施行的《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

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該條例第十六條還規(guī)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yè)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這是我國法律對企業(yè)職工罰款的主要淵源。

然而,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發(fā)布的《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6號)明確:《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已被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所代替。

《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廢止以后,用人單位無權對勞動者處以罰款。

2. 用人單位扣減工資的法律依據

1994年原勞動部發(fā)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略)。

1995年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第三條進一步規(guī)定:《規(guī)定》第十五條中所稱“克扣”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

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全部勞動報酬。

不包括以下減發(fā)工資的情況:

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guī)、廠紀中有明確規(guī)定的……(略)。

另外,一些地方法規(guī)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如《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十一條: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事項外,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應當符合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本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

上述法規(guī)均為部門規(guī)章或地方法規(guī),立法級別較低且年頭較長,雖然未被廢止,但司法實踐中,有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認為《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后,上述規(guī)定已經無效。

由此,造成司法實踐中產生很大的分歧。

不同意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規(guī)章制度扣減工資的一方,認為勞動者獲得的工資,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正常付出勞動后應支付的基本對價。

用人單位無權以規(guī)章制度的形式減扣工資,用人單位扣減工資應承擔未足額支付工資的責任。

02
績效工資如何定義?

績效工資本身就被定義為浮動工資,如果公司通過績效考核來達到增減工資的目的,那肯定是可以這么做的,但是要符合以下4個基礎條件方為有效:

1. 績效考核制度必須要經過民主制定程序及公示。

2. 績效考核制度必須要告知員工,并由員工簽字。

一般在入職時,就會讓員工簽字。

3. 對于工資結構中包含績效工資,必須雙方約定一致。

公司不能單方面從原有的固定工資中拆分出一部分作為績效工資。

4. 針對員工崗位的具體考核內容必須合理合法,包括考核的條件、考核標準、考核結果及對應的績效工資浮動機制。

另外,在績效考核過程中,還得達到以下條件,否則就有克扣工資的嫌疑。

針對績效考核結果,必須要經過員工本人簽字確認。

如果員工不簽字或提出異議,那么公司必須要有相關的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證明的,視為無效。

績效工資的扣減,要和績效考核制度對應得上。

比如考核結果為4級,對應的績效工資是按照標準的70%發(fā)放,公司不能隨意亂扣。

03
關于薪酬績效的注意事項

與其用績效考核來監(jiān)督員工,不如通過薪酬調整,來調動員工積極性。

薪酬調整有7個關鍵點,分別是調策略、調水平、調模式、調結構、調彈性、調公平調差距。

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內部的公平性,也就是調公平,這一點體現在方方面面。

? 地區(qū)差異;

工齡工資;

同工同酬。

類似的問題很多,因此,許多企業(yè)的薪酬調整,特別是微調,往往是針對以上問題的局部修正。

目的是使得企業(yè)內部的、客觀存在的差異在薪酬體系中得到良好的體現和平衡。

接下來我們再說說調差距的問題。

對于某一個企業(yè)來說,根據其行業(yè)特點、規(guī)模、業(yè)務模式等,其內部的高、中、基層人員的薪酬應當有一個合適的比例。

但由于歷史原因,這一比例可能不盡合理,這就會為企業(yè)帶來很多的問題。

作為一個市場化的企業(yè),由于不同層級人員的責任、能力要求不同,其薪酬應有合理的差距。

一般情況下,應遵照1:3:9或者1:2:4:8的等比序列。

對于很多企業(yè)來說,逐步把薪酬的結果調到一個合理的差距,是維持企業(yè)長治久安的大事。

當然,這個調整可能不是一次就能夠完成的,往往需要很長的時間,分幾次調整到位,但企業(yè)確實要有一個計劃,以便分步驟地實現。

七種調薪方式,為了不同的目標;在實際的年度薪酬調整中,往往是幾種調薪方式的組合使用,這樣的調整就更加復雜。

但萬變不離根本,檢驗一次薪酬調整是否成功,有三個重要的指標:

? 經營業(yè)績的提升;

激勵成本的投入;

員工的不滿意度。

完全滿意的薪酬調整幾乎沒有,但過高的不滿意度,肯定說明在調薪的策略、尺度、時機的把握上有欠妥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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