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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納稅人 | 銷售情形 | 稅務處理 | 計稅公式 |
一般納稅人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未抵扣進項稅額) | 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 增值稅=售價÷(1+4%)×4%÷2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 | 按正常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提示】該固定資產(chǎn)的進項稅額在購進當期已抵扣 | 增值稅=售價÷(1+17%)×17% |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 | |||
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 | 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 增值稅=售價÷(1+3%)×2%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 |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 增值稅=售價÷(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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