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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驗分享]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物品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1/12/05 16:50:44 字體:

納稅人

銷售情形

稅務(wù)處理

計稅公式

一般納稅人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未抵扣進項稅額)

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售價÷(1+4%)×4%÷2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

按正常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售價÷(1+17%)×17%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

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

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售價÷(1+3%)×2%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售價÷(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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