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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擅自出臺個稅減免政策無法律依據(jù)

2009-2-4 8:48 法制日報 【 】【打印】【我要糾錯

  “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規(guī)定,只有經(jīng)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才能減免個人所得稅,一些地方擅自出臺減免個人所得稅政策沒有法律依據(jù)。對于個人所得稅內容及其實施細則的修改只有全國人大及國務院有權。”針對媒體正在熱炒的“國務院緊急叫停重慶購房退稅政策”一事,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向記者如是說。

  成渝先后出臺救樓市減個稅規(guī)定

  有媒體報道,重慶市政府將出臺穩(wěn)定樓市新政:對購買首套商品房用于自己居住的市民,將返還此前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用于支付首付或償還按揭貸款。

  據(jù)了解,所謂“購房退個稅”,就是指地方政府向購房者退還其已經(jīng)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或者抵扣其未來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最先提出這一政策的是2008年6月15日發(fā)布的《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chǎn)業(yè)恢復發(fā)展扶持居民安居置業(yè)的意見》(成辦發(fā)〔2008〕50號),該《意見》規(guī)定:“在2009年5月31日前購買商品住房的我市納稅人,自購房之年起至2010年止所交個人所得稅(不包括銀行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給予補貼,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

  重慶市政府2008年12月18日出臺的《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采取適應性政策措施促進經(jīng)濟平穩(wěn)較快發(fā)展的意見》(渝府發(fā)〔2008〕132號)規(guī)定:“從2008年12月1日起,市內購買住房的個人按揭貸款本息,可抵扣產(chǎn)權人個人所得稅的地方提留部分。”

  “國務院下發(fā)通知緊急叫停重慶市的‘購房退個稅’政策,表明個別地方刺激房市的‘蹩腳’政策已得到中央的關注,并被暫時否定。重慶等地方擅自出臺政策減免個人所得稅既沒有法律依據(jù),其購房退稅刺激房市政策也難以取得效果。”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jīng)濟法學院副教授翟繼光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

  翟教授表示,成都、重慶出臺的上述政策相當于減免購房者的個人所得稅。而對于個人所得稅的減免政策,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都有明確規(guī)定,并不包括購房減免稅政策。而且,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規(guī)定,只有“經(jīng)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才能減免個人所得稅。

  購房退個稅杯水車薪實難托樓市

  “拋開‘購房退個稅’政策的合法性不談,僅就該政策的效果而論,也難以取得預想的效果。”翟教授舉例說,我國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額為2000元加上“三險一金”,月工資為5000元的白領,扣除2000元以及大約800元的“三險一金”,每月繳納個人所得稅僅205元,每年繳納個人所得稅僅2460元。地方可以退還的個人所得稅僅占納稅人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的40%,也就是984元。顯然,這樣的政策對于月工資在5000元以下的普通工薪階層并無吸引力。對于月工資達到1萬元的中等收入群體而言,每年退稅額也僅為4000元左右。對于動輒幾十萬的商品房而言,這恐怕也是杯水車薪,難以起到刺激的效果。

  如果說該政策有效果,那也僅限于年收入百萬元以上,納稅二三十萬的高收入群體。由于這些人基本上都已經(jīng)有一套或者若干套商品房,他們購買商品房的欲望并不強烈,即使購買,也是作為一種投資,用于“囤積居奇”或者賺取租金。由于政府的錢大部分來自納稅人,富人少繳稅就相當于窮人多繳稅。因此,“購房退個稅”政策完全是一個“劫貧濟富”的政策,拍手稱贊的只能是高收入群體,中低收入群體仍然只能“望房興嘆”。

  專家表示,“政府為了確保經(jīng)濟發(fā)展,確保地方財政收入,的確應當為企業(yè)著想,但為企業(yè)著想的根本之策是讓普通消費者富裕起來,增強普通消費者的購買力。在房價高漲,普通消費者購買不起房子時政府遲遲不出手,在開發(fā)商的房子賣不出去時卻急急忙忙出手,一方面容易給人‘厚此薄彼’的感覺,另一方面也難以真正幫助開發(fā)商渡過難關。”

責任編輯:鬼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