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合理籌劃——運用運費的增值稅籌劃
企業(yè)的運費收支跟稅收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運費可抵扣進項稅,收取運費應繳納營業(yè)稅或增值稅。運費收支狀況發(fā)生變化時,對企業(yè)納稅情況會產(chǎn)生一定的影響。當這種影響達到可以人為調控,并可以合理合法地著意計算安排之時,運費中的稅收籌劃便產(chǎn)生了。
企業(yè)發(fā)生的運費對于一般納稅人自營車輛來說,運輸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費支出等項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稅(索取專用發(fā)票扣稅),假設運費價格中的可扣稅物耗的比率為GT(不含稅價,下同),則相應的增值稅抵扣率就等于17%×GT.我們再換一個角度思考運費扣稅問題:
若企業(yè)不擁有自營車輛,而是外購,在運費扣稅時,按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可抵扣7%的進項稅,同時,這筆運費在收取方還應當按規(guī)定繳納3%的營業(yè)稅。這樣,收支雙方一抵一繳后,從國家稅收總量上看,國家只減少了4%(即7%-3%)的稅收收入,換句話說,該運費總算起來只有4%的抵扣率。現(xiàn)在令上述兩種情況的抵扣率相等時,就可以求出GT之值。即:17%GT=4%,
則GT=4%÷17%=23.53%。
GT這個數(shù)值說明,當運費結構中可抵扣增值稅的物耗比率達23.53%時,實際進項稅抵扣率達4%。此時按運費全額7%抵扣與按運費中的物耗部分的17%抵扣,二者所抵扣的稅額相等。因此,我們可以把GT=23.53%稱為“運費扣稅平衡點”。
[案例1]
創(chuàng)新有限公司以自營車輛采購材料一批,內部結算運費價格2000元,現(xiàn)取GT之值為23.53%計算,則這筆2000元的采購運費價格中包含的物耗為:
2000×23.53%=470.60元。
相應可抵扣進項稅額為:470.60×17%=80元。
[分析說明]
如果自營車輛獨立核算時,創(chuàng)新有限公司可以向該獨立車輛運輸單位索取運費普通發(fā)票并可抵扣7%的進項稅=2000×7%=140元。
與此同時,該獨立核算的車輛還應繳納營業(yè)稅=2000×3%=60元。
這樣,站在創(chuàng)新有限公司與獨立出來的車隊總體角度看,一抵一繳后實際抵扣稅只有80元。以上說明當GT=23.53%時,兩種情況抵扣的稅額相等(都是80元),該運費扣稅平衡點是存在的。
●購銷企業(yè)運費中降低稅負的途徑
(1)采購企業(yè)自營運費轉變成外購運費,可能會降低稅負。擁有自營車輛的采購企業(yè),當采購貨物自營運費中的GT值小于23.53%時,可考慮將自營車輛“獨立”出來。
[案例2]
凱旋(青島)電子有限公司自營車輛采購貨物,根據(jù)其以往年度車輛方面抵扣進項稅資料分析,其運費價格中GT值只有10%,遠低于扣稅平衡點。
2002年凱旋(青島)電子有限公司共核算內部運費76萬元,則可抵扣運費中物耗部分的進項稅=76×10%×17%=1.292萬元。
[計算分析]
如果自營車輛“獨立”出來,設立隸屬于凱旋(青島)電子有限公司的二級法人運輸子公司后,凱旋(青島)電子有限公司實際抵扣稅又是多少呢?
“獨立”后,凱旋(青島)電子有限公司一是可以向運輸子公司索取運費普通發(fā)票計提進項稅=76×7%=5.32萬元;
二是還要承擔“獨立”汽車應納的營業(yè)稅=76×3%=2.28萬元。
一抵一繳的結果,凱旋(青島)電子有限公司實際抵扣稅款3.04萬元,這比原抵扣的1.292萬元多抵了1.748萬元。運費的內部核算價未作任何變動,只是把結算方式由內部核算變?yōu)閷ν庵Ц逗螅瑒P旋(青島)電子有限公司就能多抵扣1.748萬元的稅款。
(2)售貨企業(yè)將收取的運費補貼轉成代墊運費,也能降低自己的稅負,但要受到售貨對象的制約。對于售貨方來說,其只要能把收取的運費補貼改變成代墊運費,就能為自己降低稅負。
[案例]
創(chuàng)新有限公司銷給凱旋(青島)電子有限公司W(wǎng)K12產(chǎn)品1000件,不含稅銷價100元/件,價外運費10元/件,則增值稅銷項稅額為:
10000×100×17%+10000×10÷(1+17%)×17%=184529.91元。
若進項稅額為108000元(其中自營汽車耗用的油料及維修費抵扣進項稅8000元),則應納稅額=184529.91-108000=76529.91元。
如果將自營車輛“單列”出來,設立二級法人運輸子公司,讓該子公司開具普通發(fā)票收取這筆運費補貼款,使運費補貼收入變成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的代墊運費后,創(chuàng)新有限公司納稅情況則變?yōu)椋?br>
銷項稅額170000元(價外費用變成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的代墊運費后,銷項稅額中不再包括價外費用計提部分),進項稅額100000元(因運輸子公司為該廠二級獨立法人,其運輸收入應征營業(yè)稅,故運輸汽車原可以抵扣的8000元進項稅現(xiàn)已不存在了),則應納增值稅額為70000元,再加上運輸子公司應繳納的營業(yè)稅為:
10000×10×3%=3000元。
這樣創(chuàng)新有限公司總的稅收負擔(含二級法人應納營業(yè)稅)為73000元,比改變前的76529.91元,降低了31529.91元。因此,站在售貨企業(yè)角度看,設立運輸子公司是合算的。然而,購銷行為總是雙方合作的關系,購貨方凱旋(青島)電子有限公司能接受創(chuàng)新有限公司的行為嗎?
改變前,凱旋(青島)電子有限公司從創(chuàng)新有限公司購貨時的進項稅是184529.91元,改變后,凱旋(青島)電子有限公司的進項稅分為購貨進項稅170000元和支付運費計提的進項稅7000元兩塊兒,合計起來177000元,這比改變前少抵扣了7529.91元。
看來,銷貨方改變運費補貼性質的做法,購貨方未必會同意(當然,如果做工作或附加一些其他條件能使購貨方同意,則另當別論)。在實務中,為了消除購貨方對售貨方“包裝”運費、降低稅負的制約,可以選擇特定的購貨者予以實施,即當購貨方通常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雖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但采購貨物無需抵扣進項稅額時,可考慮改變運費補貼狀況。例如,銷售建材產(chǎn)品的企業(yè),如果購貨方是建設單位、施工企業(yè)或消費者等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時,可考慮對原包含在售價之中的運費價款轉變成代墊運費。又如,銷售大型機械設備的企業(yè),如果購貨方作為固定資產(chǎn)入賬的,可將售貨總價中的運費價款改變成代墊運費。這樣,就不會引起采購方少抵扣稅款問題。
[特別提示]
無論是把自營運費轉成外購運費,還是把運費補貼收入轉成代墊運費,都必然會增加相應的轉換成本,如設立運輸子公司的開辦費、管理費及其他公司費用等支出。當節(jié)稅額大于轉換支出時,說明稅收籌劃是成功的,反之,當節(jié)稅額小于轉換支出時,應維持原狀不變?yōu)橐恕?
企業(yè)發(fā)生的運費對于一般納稅人自營車輛來說,運輸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費支出等項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稅(索取專用發(fā)票扣稅),假設運費價格中的可扣稅物耗的比率為GT(不含稅價,下同),則相應的增值稅抵扣率就等于17%×GT.我們再換一個角度思考運費扣稅問題:
若企業(yè)不擁有自營車輛,而是外購,在運費扣稅時,按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可抵扣7%的進項稅,同時,這筆運費在收取方還應當按規(guī)定繳納3%的營業(yè)稅。這樣,收支雙方一抵一繳后,從國家稅收總量上看,國家只減少了4%(即7%-3%)的稅收收入,換句話說,該運費總算起來只有4%的抵扣率。現(xiàn)在令上述兩種情況的抵扣率相等時,就可以求出GT之值。即:17%GT=4%,
則GT=4%÷17%=23.53%。
GT這個數(shù)值說明,當運費結構中可抵扣增值稅的物耗比率達23.53%時,實際進項稅抵扣率達4%。此時按運費全額7%抵扣與按運費中的物耗部分的17%抵扣,二者所抵扣的稅額相等。因此,我們可以把GT=23.53%稱為“運費扣稅平衡點”。
[案例1]
創(chuàng)新有限公司以自營車輛采購材料一批,內部結算運費價格2000元,現(xiàn)取GT之值為23.53%計算,則這筆2000元的采購運費價格中包含的物耗為:
2000×23.53%=470.60元。
相應可抵扣進項稅額為:470.60×17%=80元。
[分析說明]
如果自營車輛獨立核算時,創(chuàng)新有限公司可以向該獨立車輛運輸單位索取運費普通發(fā)票并可抵扣7%的進項稅=2000×7%=140元。
與此同時,該獨立核算的車輛還應繳納營業(yè)稅=2000×3%=60元。
這樣,站在創(chuàng)新有限公司與獨立出來的車隊總體角度看,一抵一繳后實際抵扣稅只有80元。以上說明當GT=23.53%時,兩種情況抵扣的稅額相等(都是80元),該運費扣稅平衡點是存在的。
●購銷企業(yè)運費中降低稅負的途徑
(1)采購企業(yè)自營運費轉變成外購運費,可能會降低稅負。擁有自營車輛的采購企業(yè),當采購貨物自營運費中的GT值小于23.53%時,可考慮將自營車輛“獨立”出來。
[案例2]
凱旋(青島)電子有限公司自營車輛采購貨物,根據(jù)其以往年度車輛方面抵扣進項稅資料分析,其運費價格中GT值只有10%,遠低于扣稅平衡點。
2002年凱旋(青島)電子有限公司共核算內部運費76萬元,則可抵扣運費中物耗部分的進項稅=76×10%×17%=1.292萬元。
[計算分析]
如果自營車輛“獨立”出來,設立隸屬于凱旋(青島)電子有限公司的二級法人運輸子公司后,凱旋(青島)電子有限公司實際抵扣稅又是多少呢?
“獨立”后,凱旋(青島)電子有限公司一是可以向運輸子公司索取運費普通發(fā)票計提進項稅=76×7%=5.32萬元;
二是還要承擔“獨立”汽車應納的營業(yè)稅=76×3%=2.28萬元。
一抵一繳的結果,凱旋(青島)電子有限公司實際抵扣稅款3.04萬元,這比原抵扣的1.292萬元多抵了1.748萬元。運費的內部核算價未作任何變動,只是把結算方式由內部核算變?yōu)閷ν庵Ц逗螅瑒P旋(青島)電子有限公司就能多抵扣1.748萬元的稅款。
(2)售貨企業(yè)將收取的運費補貼轉成代墊運費,也能降低自己的稅負,但要受到售貨對象的制約。對于售貨方來說,其只要能把收取的運費補貼改變成代墊運費,就能為自己降低稅負。
[案例]
創(chuàng)新有限公司銷給凱旋(青島)電子有限公司W(wǎng)K12產(chǎn)品1000件,不含稅銷價100元/件,價外運費10元/件,則增值稅銷項稅額為:
10000×100×17%+10000×10÷(1+17%)×17%=184529.91元。
若進項稅額為108000元(其中自營汽車耗用的油料及維修費抵扣進項稅8000元),則應納稅額=184529.91-108000=76529.91元。
如果將自營車輛“單列”出來,設立二級法人運輸子公司,讓該子公司開具普通發(fā)票收取這筆運費補貼款,使運費補貼收入變成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的代墊運費后,創(chuàng)新有限公司納稅情況則變?yōu)椋?br>
銷項稅額170000元(價外費用變成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的代墊運費后,銷項稅額中不再包括價外費用計提部分),進項稅額100000元(因運輸子公司為該廠二級獨立法人,其運輸收入應征營業(yè)稅,故運輸汽車原可以抵扣的8000元進項稅現(xiàn)已不存在了),則應納增值稅額為70000元,再加上運輸子公司應繳納的營業(yè)稅為:
10000×10×3%=3000元。
這樣創(chuàng)新有限公司總的稅收負擔(含二級法人應納營業(yè)稅)為73000元,比改變前的76529.91元,降低了31529.91元。因此,站在售貨企業(yè)角度看,設立運輸子公司是合算的。然而,購銷行為總是雙方合作的關系,購貨方凱旋(青島)電子有限公司能接受創(chuàng)新有限公司的行為嗎?
改變前,凱旋(青島)電子有限公司從創(chuàng)新有限公司購貨時的進項稅是184529.91元,改變后,凱旋(青島)電子有限公司的進項稅分為購貨進項稅170000元和支付運費計提的進項稅7000元兩塊兒,合計起來177000元,這比改變前少抵扣了7529.91元。
看來,銷貨方改變運費補貼性質的做法,購貨方未必會同意(當然,如果做工作或附加一些其他條件能使購貨方同意,則另當別論)。在實務中,為了消除購貨方對售貨方“包裝”運費、降低稅負的制約,可以選擇特定的購貨者予以實施,即當購貨方通常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雖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但采購貨物無需抵扣進項稅額時,可考慮改變運費補貼狀況。例如,銷售建材產(chǎn)品的企業(yè),如果購貨方是建設單位、施工企業(yè)或消費者等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時,可考慮對原包含在售價之中的運費價款轉變成代墊運費。又如,銷售大型機械設備的企業(yè),如果購貨方作為固定資產(chǎn)入賬的,可將售貨總價中的運費價款改變成代墊運費。這樣,就不會引起采購方少抵扣稅款問題。
[特別提示]
無論是把自營運費轉成外購運費,還是把運費補貼收入轉成代墊運費,都必然會增加相應的轉換成本,如設立運輸子公司的開辦費、管理費及其他公司費用等支出。當節(jié)稅額大于轉換支出時,說明稅收籌劃是成功的,反之,當節(jié)稅額小于轉換支出時,應維持原狀不變?yōu)橐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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