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調與粗調——淺議證券稅收與證券市場
這次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下調的主要結果,一是降低了過高的交易成本。證券交易成本主要由手續(xù)費和印花稅組成。降稅之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位居世界第二位。如此之高的稅率盡管有抑制過度投機的作用,但是同時也降低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印花稅稅率的調低,必然會促進股市活躍和交易量的增加,有利于我國證券市場逐步與WT0要求接軌。二是短期內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會有所下降。證券交易印花稅是我國證券市場的主體稅種,曾是稅收收入中最強勁的增長點。本次稅率的下調,近期內會使該稅收入減少,然而長遠來看,未必會減少國家最終獲得的稅收。因為市場活躍,稅基會擴大,有利于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是政府調控證券市場的重要手段。從1990年以來,在我國十多年的證券市場發(fā)展中,稅收杠桿多次發(fā)揮過調節(jié)作用,雖然證券市場的反應不盡相同,但總體上與證券稅收制度改革的導向是一致的。但是,通過對數(shù)次印花稅調整后的市場表現(xiàn)分析,作為市場調控工具,印花稅的政策效果正在日益弱化。筆者認為,主要原因是我國尚未建立完整的證券稅收體系,即“粗調”的對象不完備,致使政府對證券市場的調控僅限于“微調”,而且在“微調”過程中的著力點也過于單一,即僅限于稅率的調節(jié)。因此,隨著稅率要素調節(jié)空間的逐漸縮小,影響力的逐漸下降,政策效果自然逐漸減弱。
為什么這樣說呢?因為我國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證券稅收體系,還不存在以證券交易行為及收益為特定規(guī)范對象的稅收法規(guī)。對證券交易及收益征稅的依據(jù),主要是套用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企業(yè)所得稅等稅種的相關規(guī)定。現(xiàn)行各稅種對證券市場的調節(jié),大多是對我國證券市場運行中出現(xiàn)的問題所采取的變通性措施。我國的證券稅制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而證券所得稅和證券財產課稅在我國尚未形成體系,其表現(xiàn)一是對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尚無征稅規(guī)定;二是遺產稅與贈與稅尚未正式開征。不同的證券稅種,功能不盡相同。由于證券市場涉及面的廣泛性,對其進行調節(jié)就不能僅依靠某一個或某幾個證券稅種,其調節(jié)功能的發(fā)揮有賴于整個稅制的完善程度。完善的證券稅收制度是指對有價證券(主要指資本證券)的發(fā)行、交易轉讓行為、獲取收益、繼承及贈與等環(huán)節(jié)所確定的征收原則和征稅制度的總稱,涵蓋了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三大稅類,從多方面對社會經濟產生影響。因此,就證券稅收體系的結構而言,現(xiàn)行證券稅收在稅種設置上不完整,各稅種之間缺乏有效的銜接,在不同程度影響了證券稅收“粗調”功能的發(fā)揮。
我國構建證券稅收體系的總體目標應是在保持較低整體稅負的前提下,形成一個由多稅種構成的多環(huán)節(jié)稅收政策體系。這一體系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各稅種之間相互銜接,揚長避短,共同發(fā)揮調節(jié)證券市場的功能。稅收作為調控證券市場的有效經濟杠桿,政府應重視其調控作用而非收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