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還是評估金額

來源: 編輯: 2005/09/09 10:58:22 字體:

  問:最近稅務稽查人員到我公司查賬,指出我公司房產稅交納不足。我們是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計算的房產稅金額,但公司為了融資對該房產進行了評估,評估金額大于房產原值,稅務稽查人員認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應為評估金額,這種說法正確嗎?

  答:稅務機關的這個意見是可接受的,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規(guī)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guī)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據此,企業(yè)如對其房屋進行了評估,并按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增加了房屋的入賬價值,這時的賬面原值就是經評估后的原值。因此,企業(yè)應按評估后的賬面原值依1.2%的稅率計算繳納房產稅,即房屋評估增值的部分也要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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