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和營改增應稅行為銷售額是否分開確定
【問題】
現(xiàn)在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這個銷售額是否是按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和營改增應稅行為銷售額分開確定?
【答案】
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中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貨物及勞務”)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以下稱“應稅行為”)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行為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標準,其中有一項銷售額超過規(guī)定標準,就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相關手續(xù)。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第七條同時廢止。
也就是說,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應該把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和營改增應稅行為銷售額合并計算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