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貨物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承擔的貼現息對方是否應開具發(fā)票
【問題】
我公司購入貨物給銷售方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經雙方協商貼現息由我公司承擔,是否對方應給我公司開具發(fā)票?
【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六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根據上述規(guī)定,您公司承擔的銷售方貼現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息,屬于價外費用,銷售方應給您公司開具增值稅發(fā)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