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房產(chǎn)無償提供給第三方使用,是否適用免租期不視同銷售政策
【問題】
把房產(chǎn)無償提供給第三方使用,是否適用免租期不視同銷售的政策?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納稅人出租不動產(chǎn),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視同銷售服務?!?/p>
總局關于該文件解讀明確“是關于納稅人出租不動產(chǎn),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免租期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問題:廠房、寫字樓或者商鋪的租賃業(yè)務中,承租方在租賃后,都需要進行裝飾裝修,占用大量時間,為此承租方往往要求出租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一定的免租期優(yōu)惠。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是以滿足一定租賃期限為前提的,并不是“無償”贈送,《公告》明確,這種情形不屬于視同銷售服務?!?/p>
所以,將房產(chǎn)無償提供給第三方使有,不適用免租期不視同銷售的增值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