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期限為1年可以作為短期租賃進行會計處理嗎
答:參考2021年6月10日財政部會計司發(fā)布的《租賃準則實施問答》
提問: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租賃期為1年的租賃合同,能否簡單認定該租賃為短期租賃?
回復:根據租賃準則第十五條并參考相關應用指南,租賃期是指承租人有權使用租賃資產且不可撤銷的期間,同時還應包括合理確定承租人將行使續(xù)租選擇權的期間和不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的期間。在租賃期開始日,企業(yè)應當考慮對承租人行使續(xù)租選擇權或不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帶來經濟利益的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包括自租賃期開始日至選擇權行使日之間的事實和情況的預期變化。例如,承租人進行或預期進行的重大租賃資產改良在可行使相關選擇權時預期能為承租人帶來的重大經濟利益、租賃資產對承租人運營的重要程度、與終止租賃相關的成本等。
因此,當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租賃期為1年的租賃合同時,不能簡單認為該租賃的租賃期為1年,而應當基于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判斷可強制執(zhí)行合同的期間以及是否存在實質續(xù)租、終止等選擇權以合理確定租賃期。如果歷史上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存在逐年續(xù)簽的慣例,或者承租人與出租人互為關聯(lián)方,尤其應當謹慎確定租賃期。
企業(yè)在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后確定租賃期為1年的,其他會計估計應與此一致。例如,與該租賃相關的租賃資產改良支出、初始直接費用等應當在1年內以直線法或其他系統(tǒng)合理的方法進行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