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涉稅一次說清了!
如果涉稅,涉及哪些稅呢?
一、增值稅規(guī)定
0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4號) 第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0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92號) 第三條規(guī)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0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55號) 第一條規(guī)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0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規(guī)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
根據上述文件規(guī)定,對于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對于非酒類及啤酒、黃酒的包裝物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
對于非酒類及啤酒、黃酒的包裝物押金,裝物周轉使用期限未超過一年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消費稅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1號令)第十三條規(guī)定,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沒有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53號)規(guī)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yè)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啤酒包裝物押金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20號)規(guī)定,財稅〔2001〕84號規(guī)定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按照出廠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劃分檔次,上述包裝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復使用的塑料周轉箱的押金。
根據上述規(guī)定,消費稅對于包裝物押金的規(guī)定,與增值稅對于包裝物押金的規(guī)定,基本是一致的。即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但對于酒類包裝物押金,消費稅和增值稅有不同的規(guī)定:
增值稅: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消費稅: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yè)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均需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但不包括啤酒供重復使用的塑料周轉箱的押金。
三、企業(yè)所得稅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yè)取得的除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guī)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yè)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只有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應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但對于超過一年及一年以上未到期的包裝物押金,不確認收入繳納企業(yè)所得稅,這是與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規(guī)定不同的。
四、非包裝物押金的涉稅分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guī)定,消費稅暫行 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上述列舉的價外費用不包含押金,那么對于非包裝物押金未到期,無論是否超過一年均不涉及增值稅;同樣,不涉及消費稅和企業(yè)所得稅。
但是,對于非包裝物押金,如支付押金方違約,收取押金方將押金轉為違約金或賠償金等,且與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相關,則屬于價外費用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企業(yè)所得稅。
以此相似的,還有保證金的涉稅規(guī)定,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經營保證金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416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有關價外費用的規(guī)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還的經營保證金,屬于經銷商因違約而承擔的違約金,應當征收增值稅;對其已退還的經營保證金,不屬于價外費用,不征收增值稅。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