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預付卡是否要作視同銷售處理?
在近期的財稅會員咨詢中,經常有會員咨詢贈送預付卡是否要作視同銷售的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其實需要搞清楚兩個點,視同銷售的政策是啥,預付卡的實質是啥。
我們先來看一下視同銷售的政策規(guī)定。
一、增值稅方面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業(yè)所得稅方面
1、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國稅函〔2008〕828號 《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二、企業(yè)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了解了稅法上關于視同銷售的政策規(guī)定,我們再來看一下預付卡的實質,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guī)定,預付卡有兩種:
1、單用途卡,是指發(fā)卡企業(yè)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發(fā)行的,僅限于在本企業(yè)、本企業(yè)所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
2、多用途卡,是指發(fā)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fā)行的,可在發(fā)卡機構之外購買貨物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從上述規(guī)定來看,預付卡只是一種預付憑證,既不是貨物也不是服務。
參考《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由于預付卡只是一種預付憑證,既不是貨物也不是服務,因此,贈送預付卡的業(yè)務個人意見是不需要作視同銷售處理。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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