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購買的非營業(yè)用轎車可否抵扣
問:我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的非營業(yè)用轎車(20萬),其增值稅可否抵扣?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另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chǎn)。
如果您企業(yè)購買的轎車是專門用于上述稅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則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