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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公司取得燃油補貼是否需繳企業(yè)所得稅

2015-02-13 08:31 來源:貴州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規(guī)定,企業(yè)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yè)能夠提供規(guī)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yè)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fā)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如取得的燃油補貼符合文件規(guī)定條件,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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