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解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進一步優(yōu)化納稅服務,規(guī)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稅務總局制定公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xiàn)就《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相關背景為積極推進“放管服”改革,2015年2月,國務院印發(fā)了《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5〕11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為及時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稅務總局制發(fā)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明確自2015年4月1日起將一般納稅人管理由審批制改為登記制,同時,暫停執(zhí)行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公布,以下簡稱“22號令”)的部分條款。2016年2月、2017年11月,國務院先后頒布相關決定,兩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進行了修訂,內容包括將第十三條原條款中關于“認定”的表述,修改為“登記”。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稅務總局對22號令作出修訂,制定了本《辦法》。
二、主要變化
相比22號令,《辦法》在內容上主要有以下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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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中取消了稅務機關審批環(huán)節(jié),將審批制改為登記制,主管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遞交的登記資料信息進行核對確認后,納稅人即可成為一般納稅人。
?。ǘ┖喕k事程序。
一是簡化了辦理登記所需的資料,由原來的六項減少為兩項,納稅人只需攜帶稅務登記證件、填寫登記表格,就可以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事項。二是簡化稅務機關辦事流程,取消了實地核實環(huán)節(jié),對符合登記要求的,一般予以當場辦結。
(三)適應稅制改革。
隨著營改增的全面深入推進,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已全部納入增值稅應稅范圍,試點納稅人與原增值稅納稅人在銷售額標準、可不登記范圍等方面存在政策差異,因此《辦法》中涉及到政策差異的條款內容未列舉明細規(guī)定,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按照政策規(guī)定”概括。
三、主要內容
(一)完善年應稅銷售額的定義。
一是完善了年應稅銷售額屬期范圍。為進一步優(yōu)化服務,減少納稅人辦稅次數,稅務總局決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為使年應稅銷售額的計算屬期與按季申報相適應,《辦法》補充了按季計算年應稅銷售額的內容。二是明確了全面推開營改增后,計算年應稅銷售額的特殊規(guī)定?!掇k法》中規(guī)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fā)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二)明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納稅人范圍。
《辦法》中明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納稅人范圍是:“按照政策規(guī)定,選擇按照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其他個人”。其中,選擇按照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的政策依據有兩個,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非企業(yè)性單位、不經常發(fā)生應稅行為的企業(yè)可選擇按照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二是根據《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第三條規(guī)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guī)定標準但不經常發(fā)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
(三)明確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程序。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登記資料后,受理人員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信息與征管系統(tǒng)中的稅務登記信息進行比對,如果信息一致,視為符合填列要求的,當場登記。如果信息不一致或填報內容不齊全視為不符合填列要求,應當場告知納稅人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變更稅務登記信息或重新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告知方式為書面告知或口頭告知。
?。ㄋ模┟鞔_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納稅人,辦理有關手續(xù)的時限及相關管理要求。《辦法》中規(guī)定,納稅人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后15日內按照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未按規(guī)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結束后5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xù);逾期仍不辦理的,次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直至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xù)為止。
?。ㄎ澹┟鞔_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可由納稅人自行選擇。相比22號令,《辦法》中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是指納稅人辦理登記的當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納稅人在辦理登記手續(xù)時自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