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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預繳稅款扣除勞務分包款,怎么做分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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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同學您好,能在講具體一些嗎,您是分包商還是承包商
2024 01/30 09:59
84784984
2024 01/30 10:03
謝謝老師我們是建筑分包商
84784984
2024 01/30 10:06
我們給班組和包工頭的勞務分包款,可以扣除嗎?扣除了的話,怎么做會計分錄呢
謝謝老師
2024 01/30 10:08
一下作為參考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規(guī)定,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guī)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guī)模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按照上述規(guī)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yè)營業(yè)稅發(fā)票。
上述建筑業(yè)營業(yè)稅發(fā)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fā)生地所在縣(市、區(qū))、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fā)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照規(guī)定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建筑企業(yè)計算繳納增值稅不論是采取一般計稅方法還是簡易計稅方法,預繳增值稅時都按照扣除支付給分包方分包款項后的余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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